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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回想那段日子,
挺煎熬的,
自己也过于急迫了一些。
曾经犯过的错,不能再犯。
李世民用自己内帑,向武家的世德堂书坊预订了三百多套贞观括地志,一套五十多贯,总价一万九千八百六十九贯钱。
“朕回头就让彭城国夫人给你送两万贯钱来,”
“这三百多套括地志,印好后,你给朕每州的州学校送去一套,不仅让州学的教授、学生能够借阅,也让州中士人可以借阅此书。”
皇帝还多给了一百多贯,凑了个整数。
甚至还要提前全款。
这样的客户,哪里找去。
武怀玉笑着满口应下,武家这单也能赚不少呢。
皇帝喝着青柳茶,手指敲打着桌案。
“关于钱庄的事,朕思来想去,觉得应当试试,但这事要谨慎操作,最好是先在两京试行,不要一下子铺太大,先试行,总结一些经验问题,查漏补缺,经验成熟之后再推广开来。”
皇帝表示,既然是试行,那就既要谨慎又要大胆。
所以他表示户部钱庄、司农钱庄、少府钱庄三官营钱庄,各在长安、洛阳设立试营业,先只做存储、放贷两个业务。
“朕打算从内府拿出一笔私帑来,也成立一个内府钱庄,”
武怀玉建议,“不如就叫大唐皇家银行。”
官营的叫钱庄,私营的叫银行,为了规范化经营和管理,朝廷要对这类产业严加监管,
一是要颁发行业牌照,获得牌照的才能参与此业务经营。
二来就是对这些行业得监管,甚至规定他们的存、贷款的利息,比如贷款利息最高不能超高多少,存款利息最低最高限制多少,
甚至是诸如复利等等的一些细节规范。
“臣建议,所有放贷,不管是公还是私,还是民间百姓的借贷,凡质举之利,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,债过其倍。”
武怀玉提出的这个利息红线,月利五分,年息就是百分之六十,放贷利息最多达到本钱,不能超过。
之前的公廨钱年利百分之百了,远超这个数。
民间九出十三归,羊羔息、驴打滚的多的是,
这方面非常乱,主要就是缺少监管,放贷的都是贵族豪强,借贷的都是下民百姓,没有话语权,只能任其剥削。
李世民对于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这条不是认同的,
但他加了一句,“又不得回利为本,及过一倍。”
这是禁止复利,利息不能返折为本金,重新生利,同时,借贷无论以财物偿还或以粟麦偿还,虽过时限,利息累计不得超过本金,即不能过一倍。
借贷最怕的不是利息高,而是利滚利,俗称的驴打滚,滚几下就家破人亡,根本偿还不起。
所以必须加上这条,不得回利为本,及过一倍。
就是要禁止复利,且规定利息不能超过本金一倍。
朝廷对于民间借贷,态度是不参与不干预,但有前提条件,就是双方的借贷得在两条基本限定条件内,
一是每月取利,不得过五分。其二就是利息的总量控制,积日虽多,不得过一倍。
同时要求,所有借款,必须立契,出现纠纷一切以契约为凭。
借债人还不起,那就要拿契约去告官,由官府判断处置,如果不经官府就自己强牵财物超过契约上的债务,坐赃论。
不得虚立契约,不得回利为本。
超过月利五分,那就叫高利贷,不受朝廷法律保护。
各个钱庄银行经营放贷,也不得超过这个数。
而三大官营钱庄,以及李世民要以内帑钱建立的皇家银行,借贷利息都是月利一分多到三分多,都不超过五分。
助农、助商性质的一般就是年利二十左右,一般的商业贷也就是年利四十左右。
相比起上限的年利六十,还是有些空间的。
这个空间,也就是给予一般的私人借贷的。
马周过来后,听到君臣俩拟的这个标准,觉得严了一点,
毕竟如今民间借贷普遍是倍利,一年起码是百分百的利息,而更多数是九出十三归这样,甚至是民间借粮春借一斗,秋还两斗甚至三斗,半年息就翻两倍了。
“不妨再放宽点,月利不得过六分,不得回利为本,利不过本。”
月息加一分,年息就加了百分之十二。
可朝廷制订标准,也确实要考虑实际情况,否则也无法执行。
借贷债务逾期不能偿还,允许以牲畜粮食等折抵,但不得超过契约上的债务,同时严禁典贴良人男女做奴婢驱使,但允许役身折酬。
欠债难偿,可以把他家的财产拿去抵债,或是把人带去做工抵债,但不能直接把人卖为奴隶,或是充奴婢抵债。
武怀玉虽然觉得,就算朝廷明文规定,月利不得超过六月,利息不得过本金,但实际操作上,肯定不是不会严格遵守的。
但朝廷划下红线,也还是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的。
武家的钱庄当铺,就肯定会严格遵守朝廷的新规红线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