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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7章 不是,你来真的啊?【1 / 2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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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是指故意使用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

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这是一个容易让人忽视,但其实非常严重的罪名。

因为这个罪名“上限”很高!

危害公共安全,就意味着,这条罪名侵犯的很可能不是单一个体,而是众多个体!

比如纵火烧楼,井水投毒,闹市区传播病原体等等,都可能造成极大伤亡和损失。

这些行为,都算是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”。

所以刑法对这一罪名的量刑也是极重的。

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,量刑可能是十年以上、无期徒刑甚至死刑!

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相比这条罪名,高空抛物罪就要“轻”得多了。

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,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瞧瞧,一年以下

而且这次的行为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,即便真的抓到这个抛物者了,真的告上法庭了,也罪名成立了,可最后判刑下来,估摸着也就是个拘役或者管制,甚至连拘役和管制都没有,最后只罚点钱了事儿。

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,包括:管制,拘役,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,以及死刑!

后两者很好区分。

但前三者,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区别。

【管制】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,但限制其一定自由,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。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,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。

【拘役】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,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。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,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。

【有期徒刑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,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。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,刑期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,数罪并罚时最高可达25年。

除了年限不同之外,这三者的执行方式以及适用范围,也有差别。

在执行方式上,

管制主要是通过限制罪犯的部分自由,同时实施社区矫正措施来实现;

而拘役则是通过短暂地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,将其拘禁在附近地点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;

至于有期徒刑,它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,并将其监禁在特定场所的刑罚制度。

在适用范围上,

管制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相对轻微的犯罪分子;

而拘役和有期徒刑则更适合于那些罪行较为严重的犯罪分子。

简单来说,严重程度方面,管制<拘役<有期徒刑。

由此也可见,高空抛物虽然入刑,但“高空抛物罪”刑罚并不严重,至少远远不如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!

罗大状解释了一番两个罪名的区别之后,接着道:

“案发地点是小区内,时间是下午,并非凌晨或者午夜这种几乎没人的时候。”

“也就是说,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,当时楼下是有人的。”

“这一点,即便对方不承认也没用,因为根据常理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,他就是应该知道或者已经知道楼下有人。”

“在这种情况下,对方将啤酒瓶和花盆这种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东西,从高楼抛下,就应当对此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所预知。”

“但他依旧这么做了,这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!”

“虽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,却也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听了罗大状的一番解释,林北瞬间明悟。

原本以为高空抛物罪就已经很刑了,没想到,真正刑的,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!

罗大状接着道:“其实,对方这种行为,属于是同时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”

“同一行为,触犯多条罪名的时候,不能数罪并罚,而应该择一重罪。”

“也就是想象竞合。”

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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